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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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萬雅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萬雅純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
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㈡相對人萬雅純於93年9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萬雅純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現尚有212,531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三、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