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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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0號債權人 陳昱福 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鍾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於勞工未依法請求退休金前,應屬無法主張之項目,亦即如損害尚未發生者,自不得主張受有未提撥之損害,進而要求雇主對此給付應提撥額。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之金額繳納至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準此,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未提繳退休金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陸元之聲請,應於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