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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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黃傳良
黃翊恩 黃祈恩 黃佑恩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黃清芳 原告 彭智慧
羅永森 被告 許楊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1號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