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