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戊○○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 洪慧貞 )即原告
02丁○○○(即 洪慧玲
增203丙○○○(即 洪慧娟 )乙○○○(即 洪淑滿
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竣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