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戊○○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被告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
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李紀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瑞容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十四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本院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5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229號函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 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