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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