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丁○○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其餘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被訴詐欺刑事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乙○○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訴。自訴人就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依照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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