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等詐欺一案,業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復予駁回,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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