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97號聲請人 施昭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9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双福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4464.3│││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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