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9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偉成 被告 李瑞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9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劉偉成被告李瑞啟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偉成被告李瑞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下午5時給付完畢。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偉成被告李瑞啟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