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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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2號
調解筆錄原告 梁金城 被告 陳致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2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5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9時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梁金城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豐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梁金城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豐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3年6月11日給付現金與原告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553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梁金城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豐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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