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凌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凌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凌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
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607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㈠、㈡、㈢、㈣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乃於
103年4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
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8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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