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賢 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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