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798號聲請人 陳君清 代理人 廖建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營華 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惟被繼承人於89年3月13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惟被繼承人於96年4月5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