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謝 席帆 (原名 謝昇志
謝煥 彥(原名 謝煥琳儲姵緁 (原名 儲德娟
一、債務人 謝席帆 (原名謝昇志)、 謝煥彥 (原名謝煥琳)及儲姵緁(原名儲德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席帆(原名謝昇志)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
人謝煥彥(原名謝煥琳)、儲姵緁(原名儲德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390,50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謝席帆(原名謝昇志)自10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0,464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煥彥(原名謝煥琳)、儲姵緁(原名儲德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表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鴻源※105年度司促字第66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儲姵緁、謝│自民國104年11│至民國105年5│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340,464元│席帆、謝煥│月1日起│月5日止│││││彥├───────┼──────┼──────────┤││││自民國105年5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儲姵緁、謝│自民國104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340,464元│席帆、謝煥│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彥│││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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