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啟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鐘啟文 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8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年2月9日釋放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
2.39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啟文於99年7月29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之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於99年10月4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9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2月9日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99年2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2.39公克,保管案號:99年度安字第1265號),前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沒收,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駁回,並於
100年6月13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就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末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他字第2487號聲請書雖敘明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然聲請人未依該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則本院自不得審酌該聲請書所載內容以為論斷,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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