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楊文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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