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兼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家慧 、 鄭至真 、 鄭家富 、 梁棋財 、 王和彥 、 郭明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曹家慧、鄭至真、鄭家富、梁棋財、王和彥、郭明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