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嘉謙
8樓法定代理人 湯維芸
孫皓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昊芸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