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黃瀞儀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7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上
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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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
│1│37,070元│11.70%│自民國110年5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2│12,087元│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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