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豐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趙承恩
被告 張易翔
法定代理人 陳閔惠
被告 王松傑
法定代理人 盧玉娟
被告 徐名杉
法定代理人 蔡建萍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法官段奇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