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順 (原名: 王思榮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7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