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速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月26日上午9時50分許,在高雄縣大寮鄉忠義國後門前,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之「活動板手」
1支,竊取陸軍步兵學校所有之「圍籬支撐L型鋼條」12支時,當場為巡邏員警查獲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96年5月3日死亡,有國軍高雄總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賴文姍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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