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7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八八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抗告人欠其債務新臺幣六十萬元迄未清償,並提出借條及支票影本各一份,茲聞抗告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語。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絕無向相對人借款或為支票背書之行為,本件支票背書係相對人所偽造等語,核其所述,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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