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22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威帝士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高雄市相對人甲○○住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威帝士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0號達成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46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