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力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賀自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力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賀自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