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詢問銀行經辦告知支票票號FA0000000為銀行之本行支票,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為本票,請具狀更正票據種類為支票。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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