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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