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甲○○
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原告二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原告甲○○新臺幣(下同)980,543元、乙○○490,271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原告甲○○部分)、5,400元(原告乙○○部分)。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