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20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業通運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720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