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3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 林暐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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