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3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 林暐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