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宇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12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8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廖宇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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