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