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一號偵查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已不起訴處分,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62公克)確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參照)。經查,被告於99年5月28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於該案中為警查扣之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462公克),有該院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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