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KlausDalisda
JuergenMarxMarcelFehrmann相對人航德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CallumAitkenHunt(中文姓名:韓特)相對人全球卓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RussoDomenico(中文姓名: 陸多明 )相對人易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LeonardoErazoAlivira(中文姓名:易李奧
納多)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萬7,576元、公示送達刊登報紙費用2,900元,合計25萬476元(計算式:247,576+2,900=250,47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