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秉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
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號研討意見結論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秉祥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林秉祥於103年9月26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102年3月│臺灣士林地方│102年12│臺灣士林地方│103年1│││毒品│月│16日│法院102年度│月18日│法院102年度│月17日││││││審易字第2169││審易字第2169│││││││號││號││├─┼─────┼─────┼─────┼──────┼────┼──────┼────┤│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102年2月│臺灣士林地方│103年1│臺灣士林地方│103年2│││毒品│月│6日│法院102年度│月24日│法院102年度│月24日││││││審訴字第669││審訴字第669│││││││號││號││├─┼─────┼─────┼─────┼──────┼────┼──────┼────┤│3│竊盜│有期徒刑柒│101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7││││月│1日│法院103年度│月23日│法院103年度│月29日││││││審易字第1422││審易字第1422│││││││號││號││├─┼─────┴─────┴─────┴──────┴────┴──────┴────┤│備│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註│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