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再抗告人 劉亦茜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費,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再抗告費用1仟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