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遠大有限公司(即GRANDVASTLIMITE)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相對人 陳世昌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萬4,21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