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古瑞君書記官謝育錚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
聲字第4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5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上開停止強制戒治處分後,迄91年8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顯見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復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度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乙○○竟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犯意,於97年1月1日下午2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埔里車站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至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月2日中午12時4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書記官謝育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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