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2號原告 陳兆伸 被告 陳明
楊瑜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 陳明煬 之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鄉○○村00鄰○○○00號(於民國105年5月10日遷入),有戶籍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並經被告陳明煬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而被告楊瑜琳之住所地,則在中國四川省東山市市○區○○路○○○號。是以,被告住所地均非於本院轄區內,故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陳明煬住所地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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