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
5年度上易字第77號返還租金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賴劍毅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