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賭博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6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帳冊一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中平前因違反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帳冊一本,係為被告所持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判決確定,其中扣案之帳冊因未經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帳冊係供犯罪所用,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執聲字3097號卷第1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執聲字3097號卷第11頁)在卷可佐,屬犯罪所用之物,是認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之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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