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 蘇信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被告 李文添
李文隆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 律師被告 李文絃
李陳月霞 李周月娥
李鴻勇 李連
李秀真 李玉順 李周緣 李玉利 李玉彬 楊雅淋
楊雅筑 李文淵 李陳寶珠
李麗說 李麗秋 李進雄 李麗芬 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張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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