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62號
原 告 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
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