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
臺北市○○○路○段○○○號17樓之1房屋)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等事件,
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遷讓房屋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
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