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錫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22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錫州於民國101年8月26日下午
5時45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巷○弄○○號前,於酒後因故與其鄰居即告訴人 謝明佳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鐵管毆打謝明佳,致其受有頭皮撕裂傷、頭部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明佳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告訴。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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