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70號聲請人 黃景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秦庠鈺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0年5月14日及民國100年5月27日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568,039元共四紙,到期日民國102年5月14日及民國
102年5月27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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