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壽春石壽德 、石1、石2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石壽春之債權人,相對人石
壽春為被繼承人 石銘澤 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
人石壽春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貸款本金及利息債權,惟恐
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
人之遺產即新北市○○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石壽德名下。為此,爰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改登記予相對人石壽春、石壽德、石
1、石2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
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
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
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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