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8號
聲請人 劉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慶忠 律師即 楊福春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